文章來源:研究局 發布時間:2021-08-16

國資廳綜合〔2017〕736號

關于調整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分類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精神,切實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按照《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針對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的過程中生產經營范圍、企業規模、業務領域、安全風險的變化,根據各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在征求各中央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對安全生產監管分類進行了調整(詳見附件),并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分類的基本原則
(一)分類分級原則。國資委根據中央企業行業分布廣、規模差異大、安全風險不同的特點,將普遍性要求與行業、企業特點結合起來,依據中央企業主營業務范圍和安全生產風險程度將中央企業劃分為三類,實施分類監管符合中央企業實際,得到廣大中央企業的認可,并在企業內部推廣借鑒。
(二)動態管理原則。中央企業兼并重組后要對安全生產風險的變化進行重新評估,依據安全風險情況及時向國資委申請調整安全生產監管分類;中央企業經營范圍或業務領域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安全生產風險增加或下降的,要向國資委申請安全生產監管分類調整,并設置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按規定配備足夠的安全專職人員。
(三)與業績考核掛鉤原則。涉及中央企業的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國資委根據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調查認定的性質、級別、責任等,在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分類的基礎上,在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中依法依規予以扣分、降級處理,并將安全生產業績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薪酬掛鉤。
二、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分類的對應標準
(一)安全生產監管一類中央企業,集團總部應設置獨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一級部門,設安全總監職位;所屬企業應設置獨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一級部門,全面推行安全總監制度。
(二)安全生產監管二類中央企業,應明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設置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室;鼓勵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設置獨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安全總監職位。
(三)安全生產監管三類中央企業,應明確有關職能部門和處室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崗位;鼓勵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設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安全總監職位。
三、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分類的有關要求
(一)中央企業在轉型升級、兼并重組過程中,必須堅持安全發展的原則,要結合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的變化,將安全生產工作與其它業務整合同考慮、同部署、同落實,堅決防止在改革過程中弱化安全生產管理的現象發生。
(二)各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要根據調整后的安全生產分類,及時設置相應的機構,配足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半年內未按照要求設置相應機構的中央企業,國資委將調整其安全生產監管分類,并通報中央企業。
(三)中央企業安全生產機構設置發生變化、分管負責人、部門主要負責人工作變動后,應當主動向國資委備案。國資委將不定期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機構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置情況進行督導。
附件: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分類(略)